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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

发布者:郑洁|时间:2019年11月08日|395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情简述:

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9年5月3日,被害人林某被一名叫聂某的女子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沧州,后林某于2019年5月5日被聂某、柳某骗至新华区变压器厂家属楼xxxxx室传销窝点内,在该窝点内,被告人于某某以考察行业为名,伙同王某2非法限制林某人身自由至2019年5月7日7时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,被害人林某的陈述,证人蓝某、戴某1、母某、张某、王某1、贾某的证言,被告人于某某对被害人林某及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,被害人林某对于某某及受害地点的辨认笔录,兰某、戴某2、母某、张某、王某1、贾某对林某、于某某的辨认笔录,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调取证据清单,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巡警特警大队出具的出警经过及抓获经过,警官证复印件,110接处警登记,破案报告书,被告人于某某入所体检表,沧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,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于某某为传销人员,通过看管、恐吓等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认罪,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于祖某某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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